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伪造货币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因伪造正在流通的人民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3年7月,王某在某社交软件浏览信息时看到他人评论说销售伪造的货币能赚钱,便产生通过伪造货币赚钱的想法。2024年1月,王某在社交软件上认识了一名陌生人,并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伪造人民币的技术资料。随后,王某在网上购买了油性墨水、打印机、连供墨盒、裁纸剪刀、防伪纸、钱币数字铜模、变色粉等材料,开始伪造面额为10元、20元、50元和100元的人民币。
2024年11月20日,民警根据线索在海口市龙华区某村将王某抓获,从其处扣押到伪造的人民币607张和两部手机。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货币金银处鉴定,这些货币均为假币,总面额为人民币37640元。幸运的是,王某伪造的假币尚未在市面上流通,避免了更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金融管理秩序,非法伪造正在流通的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伪造货币罪。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王某伪造货币的行为直接侵害国家金融安全根基,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侵蚀公众对法定货币的信任,还可能衍生洗钱、诈骗等恶性犯罪。该案提醒公众,伪造货币绝非“谋财捷径”,而是触碰高压线的重罪。唯有敬畏法律、远离犯罪,以合法劳动实现人生价值,才能守护社会金融安全与个人命运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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