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贵州李玉前被控“杀妻灭子”案重审二审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次日庭审进入第二天,李玉前提交新证据,引用被害人母亲的媒体采访内容,称案发后他在指认现场时因遭刑讯逼供无法行走。检方则以指认现场照片反驳。辩护人指出,多张照片显示李玉前被搀扶,与被害人母亲的说法能够相互印证。
随后,检方就三组新证据展开举证,包括指认现场照片、检察院技术审查意见及李玉前服刑表现。当天的庭审对抗非常激烈,贵州高院对控辩双方权利保障充分。休庭后,李玉前表示,庭审听取了他的意见并进入法庭调查及庭审发问阶段,他将继续向法庭如实呈现无罪的事实和证据,并要求传唤第二被告人孟某红到庭查明真相。
庭审于6月12日继续进行,法医专家胡志强将出庭,主要围绕现场血迹、伤情鉴定以及刑讯逼供的医学依据等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案件发生于2001年3月,当时李玉前的妻子谢某明及其3岁儿子遇害。李玉前是六盘水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铸铁车间主任兼党支部书记,他和厂内女工孟某红被指杀害母子二人。据判决书,李玉前与谢某明1997年结婚,并在婚前婚后均与孟某红保持着两性关系。2001年3月20日凌晨,李玉前回家后掐死妻子谢某明,又用枕头捂死被惊醒的儿子。当晚,李玉前找来孟某红,二人将尸体分装后,孟某红用背篓将尸体转移到炼铁厂高炉。
2001年9月10日,六盘水中院一审判决李玉前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孟某红构成包庇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同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院二审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六盘水市中院重审。2003年12月1日,六盘水中院再次认定李玉前犯故意杀人罪,但改判死缓。2004年10月12日,贵州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在狱中服刑期间,李玉前不断申诉,其哥哥接受采访时称,因为不愿意签认罪书,早年李玉前一直得不到减刑。帮李玉前多次奔走申诉的家属还包括其岳父岳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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