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物具有价格优惠、送货上门等优势,为农民选购农资提供了便利。然而,在春耕时节,农民大量采购化肥时,假冒伪劣化肥案件高发。
近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对生产、销售假化肥的黄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新密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晨表示,农药和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河南作为产粮大省,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农资安全,保障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服务乡村全面振兴。
黄某的父亲长期经营一家化肥店,还是某知名品牌化肥的县级代理商。黄某自幼耳濡目染,对化肥的成分、价格、生产技术非常了解。2021年3月,黄某发现化工原料“硫酸镁”与化肥“磷酸二氢钾”外观相似,但前者价格只有后者的五分之一。在利益驱动下,他萌生了以假乱真的想法,伙同亲戚李某等人开始生产和销售假化肥。
黄某先购买正品化肥的包装袋,然后将买来的化工原料按比例混合搅拌后装入正品包装袋中。他先后开设6家网店,上架多款假化肥产品。一些亲戚得知黄某赚到钱后也加入其中,形成了以黄某为首的14人家族犯罪团伙。黄某负责提供制假原料和制作方法,其余人共同生产并在各自的网店售卖,黄某向其他成员收取成本费用。
2023年7月,接到多起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锁定了黄某的假化肥网店,并捣毁了生产窝点。经检测,黄某等人生产和销售的化肥中有12种不符合国家标准,其经营的6家网店销售不合格化肥共计256万余元,其余13名成员名下网店销售不合格化肥共计627万余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新密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王红涛带领办案团队对卷宗材料进行精细化梳理,通过“三查三看”工作法将案件审查推向纵深。在核查黄某涉案金额时,王红涛发现其网店存在16万余元的某知名品牌化肥销售记录。经调取该品牌授权书及物流溯源信息,确认黄某之父确系正规代理商,不排除黄某代卖的可能性。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检察机关对该部分金额予以剔除。
在主从犯的认定上,王红涛构建了“三维论证模型”,认为黄某最早接触化工原料市场,主动提出“化工原料充当农用化肥”的犯罪构思;掌握核心生产技术,制定“原料配比手册”,统一调配制假资源;通过收取“原料费”、指定物流渠道等方式形成犯罪闭环。因此,应当认定其为主犯。
尽管案件已办结,新密市检察院并未止步于个案办理。在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办案团队发现涉案假化肥的原料采购、物流运输、资金结算等环节存在异常。这些暴露在司法程序中的监管盲区成为开展类案研判的重点。
新密市检察院专门召开涉案领域风险研判会,组织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法律政策研究等部门骨干,对办理的农资犯罪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发现假化肥案件普遍存在“原料供应-生产加工-平台销售”全链条违法特征。随后,新密市检察院加强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农产品领域行刑衔接规范性文件出台,完善协作配合机制,提升打击合力。
当前农资造假呈现“技术化”“网络化”“跨区域化”新特点。新密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同步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提醒农民朋友在选购化肥时应保持警惕,帮助农户掌握“三看一闻”鉴别法:看包装标识、看颗粒均匀度、看溶解性,闻是否有刺鼻气味,有效避免假化肥侵害。遇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成认为,当前我国肥料市场的竞争秩序不够规范。正规肥料企业的生产成本较高,导致其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相比之下,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成本极低,销售价格远低于正规产品,从而在价格上具有显著优势。此外,农民对于真假化肥的辨别能力相对较弱,也为假肥料提供了可乘之机。希望相关部门积极推动立法,通过法律手段更有效地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农民权益及粮食安全。
若买到假化肥,要留包装、存样品,可通过与经销商协商、向农资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权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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