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陈贞君
6月3日,记者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获悉,为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该局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修订《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为7月3日。
据了解,《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于2010年出台距今已15年,随着《民法典》及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现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结合当前业务办理实际情况与管理需求,该局拟进一步修订出台。其中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强调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属性,转变业主观念,化解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在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的前提下,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也应体现业主决策;在房屋产权过户后,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维修资金随房过户。
维修资金分情况按标准交存
对于资金交存内容,《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作以下规定:
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30%交存;
无电梯房屋的,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交存;
有电梯房屋的,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元交存。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适时调整并公布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用于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费用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办法,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房屋之间,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已售公有住房之间,按照相关楼幢建筑面积从公有住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分账中按比例分摊。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差额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比例分摊;
(三)已售公有住房与商品房屋之间,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再按照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分摊。
(四)未售出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
维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立即进行应急维修的,相关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并向业主公示:
(一)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
(二)屋面、外墙损坏、渗漏严重的;
(三)楼体外墙墙面脱落或有脱落危险、玻璃幕墙炸裂等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五)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的;
(六)其他紧急情况。
违反本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公房出售单位等挪用、侵占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此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与维修资金相关的业务实施细则,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针对部分开发企业代收维修资金存在的未及时交存的风险问题,征求意见稿对取消开发企业代收维修资金作了相应规定。
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具体意见或建议的,请形成文字并注明理由,于7月3日前以书面方式反馈该局,电子版一并发送至电子邮箱。
来信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28号612房间
电 话:0371—67889628
邮 箱:zzswyglswzxxfk@163.com
或通过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在“征求意见”栏中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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